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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广告法违禁词(上)

发布时间: 2137浏览 0评论 编辑人:

俗话说——“法立于上则俗成于下”。作为新时代的企业和营销人员,不论是干哪一行都需要有足够的法律意识。如今,越来越多的商家开始注意到“极限词”的影响,一旦自己的宣传过于“高调”带来的后果可是不堪设想的。

为了避免哪天一不留神掉入“极限词”的大坑,本期小编就来分享一下关于广告法中的“极限词”的相关细则与注意事项。

根据新广告法第九条第二则的规定,广告不得使用“国家级、最高级、最佳等用语”,而其中的“等”却没有做明确的解释,也就意味着,这则法规的阐释说明具有很大的解释空间与范围。


目录

一、与“最”有关

二、与“一”有关

三、与虚假有关

四、与“首/家/国”有关

五、与“级/极”有关 

六、与品牌有关

七、与欺诈有关

八、与时间有关

九、广告法强调“不得有的情形


一、与“最”有关

最、最佳、最具、最爱、最赚、最优、最优秀、最好、最大、最大程度、最高、最高级、最高档、最奢侈、最低、最低级、最低价、最底、最便宜、时尚最低价、最流行、最受欢迎、最时尚、最聚拢、最符合、最舒适、最先、最先进、最先进科学、最先进加工工艺、最先享受、最后、最后一波、最新、最新科技、最新科学。


二、与“一”有关

第一、中国第一、全网第一、销量第一、排名第一、唯一、第一品牌、NO.1、TOP.1、独一无二、全国第一、一流、一天、仅此一次(一款)、最后一波、全国X大品牌之一。


三、与虚假有关

史无前例、前无古人、永久、万能、祖传、特效、无敌、纯天然、100%。


四、与“首、家、国”有关

首个、首选、独家、独家配方、全国首发、首款、全国销量冠军、国家级产品、国家(国家免检)、国家领导人、填补国内空白。


五、与“级、极”有关

国家级(相关单位颁发的除外)、国家级产品、全球级、宇宙级、世界级、顶级(顶尖/尖端)、顶级工艺、顶级享受、极品、极佳(绝佳/绝对)、终极、极致。


六、与品牌有关

王牌、领袖品牌、世界领先、领导者、缔造者、创领品牌、领先上市、至尊、巅峰、领袖、之王、王者、冠军。


七、与欺诈有关

涉嫌欺诈消费者:点击领奖、恭喜获奖、全民免单、点击有惊喜、点击获取、点击转身、点击试穿、点击翻转、领取奖品。

涉嫌诱导消费者:秒杀、抢爆、再不抢就没了、不会更便宜了、错过就没机会了、万人疯抢、全民疯抢/抢购、卖/抢疯了。


八、与时间有关

限时,必须具体时间:今日、今天、几天几夜、倒计时、趁现在、就、仅限、周末、周年庆、特惠趴、购物大趴、闪购、品牌团、精品团、单品团(必须有活动日期)。

严禁使用:随时结束、随时涨价、马上降价。


九、广告法强调“不得有”的情形

1、第九条广告法强调不得有下列情形

(一)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、国歌、国徽、军旗、军歌、军徽;

(二)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;

(三)使用“国家级”、“最高级”、“最佳”等用语;

(四)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,泄露国家秘密;

(五)妨碍社会安定,损害社会公共利益;

(六)危害人身、财产安全,泄露个人隐私;

(七)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;

(八)含有淫秽、色情、赌博、迷信、恐怖、暴力的内容;

(九)含有民族、种族、宗教、性别歧视的内容;

(十)妨碍环境、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;

(十一)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。

2、处罚方式

新法第五十七条规定:若有发布新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情形广告的,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,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,情节严重的,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,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、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;对广告经营者、广告发布者,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,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,情节严重的,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、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。


这些都是我们不得不知的广告法,你学会了吗?

以上就是为各位商友们介绍的有关“极限词”的相关知识。只有避免宣传“踩雷”,保证每一个产品的宣传都真实合法,各大网络交易中心才能成为更加和谐的产品发布平台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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